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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花税的缴纳方面很多纳税人都有着错误的理解。另外有些纳税人只缴纳了“购销合同”印花税,没有缴纳其他印花税税目比如租赁合同、保险合同、运输合同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印花税。
免税优惠不能部分放弃
挂靠经营如何纳税起争议
该案的基本情况是:某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,将甲公司拥有开采权的某矿山交由乙公司开采,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矿产品;乙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所有费用,销售过程中的税收由甲公司统一上缴,但由乙公司承担;乙公司生产、销售、人事、财务等都由乙公司管理负责;每年乙公司除固定向甲公司支付费用100万元以外,还需将矿产品销售额的5%支付给甲公司。
其实,关于挂靠经营的纳税问题,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都已作出规定,但征管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争议。化解争议,需要辨析有关业务的性质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涵。
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:“单位以承包、承租、挂靠方式经营的,承包人、承租人、挂靠人(以下统称承包人)发生应税行为,承包人以发包人、出租人、被挂靠人(以下统称发包人)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,以发包人为纳税人;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。”
对挂靠方而言,应以销售收入减除挂靠费后的余额或者全部销售收入为其计税收入。付出的固定挂靠费,可视为取得收入的一项支出,应作为成本费用予以税前列支;与经营收入挂钩的挂靠费,可视为经营收入的分成,应作为其收入的减除项,从经营收入总额中扣除。6月10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》,其中规定,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、税制要素充分优化、企业纳税压力水平明显降低、收入归属清晰、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,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,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。
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
那么,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有哪些特殊性?
首先,特殊性体现在“零关税”。根据《总体方案》设计,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“一线”,在海南自贸港与我国内地之间设立“二线”,实行“一线放开、二线管住”的政策,在2025年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。自贸港法对于落实“零关税”要求的安排,也是按照封关前后予以区别对待:全岛封关运作前,对部分进口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免征进口关税;全岛封关运作后,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,对目录之内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,对目录之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。
问题3、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,在办理竣工结算时,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(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,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):第一工程量出现了增减,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;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?第二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,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?第三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?
答:工程量出现增减后,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,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,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。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,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。
答: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,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。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,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。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,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。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,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。
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。根据工程类别划分,三类工程却高套用二类工程。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。在县城(镇)的工程税金的却套用市区的费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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